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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坚决反对和强烈谴责,并已向欧方提出严正交涉!

主权底线不容试探,法治尊严绝非儿戏。2026年11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就黄之锋涉嫌“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一案作出量刑裁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就在判决出炉的同一天,欧盟对外行动署(EEAS)迅速发表所谓声明,打着“人权”与“民主”的旗号,对香港特区法院的依法量刑说三道四。面对这种公然干涉司法独立的越界行径,中国驻欧盟使团发言人第一时间作出强硬回应。 一场雷霆般的外交反制随即展开,这不仅是对一纸荒谬声明的明确驳斥,更是向外界划定了一条不可逾越的内政红线。不去泛泛地谈论这种指责有多无理,我们直接拆解欧盟这份声明的逻辑硬伤。 在11月5日的公开发言中,欧盟方面声称黄之锋长达10年的刑期是“政治判决”,并对此表示“遗憾”。这种把严肃司法案件强行政治化的做法,在法理上完全立不住脚。 香港的普通法体系有着极其严格的量刑指引和证据认定规则。根据香港国安法相关条款,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一旦罪名成立,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属罪行重大,则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终身监禁。 主审法官在判词中,详细列出了量刑的具体法理依据、案件严重程度的评估标准,整个审理和裁决过程全部公开透明。欧盟的所谓“谴责”,是完全抛开了厚重的法律卷宗与既定法条,闭着眼睛喊口号。 这根本不是在关心法治,而是试图用政治干预司法,对一个主权国家的独立管辖权横加干涉。既然欧盟觉得判决有问题,我们就用具体的卷宗事实来填补他们刻意回避的案件全貌。 黄之锋被控的核心罪名并非普通的治安事件,而是“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罪名触及了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生存与安全的底线。 最为关键的细节在于,黄之锋在法庭上面对确凿的证据链,自己选择了认罪,对其所犯下的核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一个连涉案当事人都已认罪伏法、案件事实清晰无误的刑事案件,外部势力却还在强行塑造“受害者”叙事,这种说辞在法庭记录面前显得极为苍白。 当年那些因非法集结和暴力冲击导致交通枢纽瘫痪而无法正常谋生的普通市民,以及那些被严重损毁的公共基础设施,其背后巨大的社会运行成本和经济损失,都需要法律给出一个清晰的交代。重判严惩,靠的是铁证如山,体现的正是罚当其罪的司法精神。 把视角拉高到国际法层面,欧盟的做法更是经不起基本国际准则的推敲。《联合国宪章》明确界定了不干涉内政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干涉本质上属于他国国内管辖的事件。 这种双重标准在欧洲国家自己处理内部秩序危机时,表现得可谓淋漓尽致。 以2024年夏天英国发生的大规模街头骚乱为例,为了平息事态、恢复公共秩序,英国司法机构迅速启动快速审理机制,大量参与打砸抢烧甚至仅仅是在社交媒体上煽动暴力的个体,被迅速定罪并判处数年监禁。 欧洲在处理自身国家的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受到冲击时,讲究的是从快从重、绝不手软;为何到了中国香港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时,就突然换上了一副“人权卫士”的面孔?这种以彼之矛攻彼之盾的现实对比,彻底暴露了部分西方机构在法治问题上的虚伪。 这也正是中方必须从国际法理高度予以坚决反对的底层逻辑。外交场上的字眼,每一个都带有明确的执行分量。 驻欧盟使团发言人在此次回应中,明确使用了“坚决反对”、“强烈谴责”和“已向欧方提出严正交涉”。在外交实践中,“严正交涉”意味着中方已经通过正式的外交渠道,向欧盟有关方面当面表达了底线立场。 这不是停留在口头上的隔空喊话,而是实打实的机制化抗议,要求对方必须正视中方划定的红线,采取切实行动消除失当言论造成的负面影响。 中方敦促欧方切实尊重香港法治、停止一切形式干预的诉求非常清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香港长治久安的唯一解,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外交场上的交锋与抗议,离我们普通人并不遥远。 它捍卫的,正是我们免于动荡、安居乐业的法治环境,是任何人在中国土地上犯法都必须受到对等制裁的公平正义。别国的无理干涉,绝不可能改变我们依法治港的战略定力。 支持国家的强硬反击,因为只有守住内政不容干涉的铁门,每一个普通人的安定生活,才能拥有真正坚实的护城河。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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